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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不符合规定但裁判结果正确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事由?

更新时间:2022-07-15   浏览次数:13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与规定不符,但裁判结果正确,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

文章摘要2:

【注解1】适用法律确有瑕疵但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不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注解2】程序性“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向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范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13项再审事由,其中(1)第7项至第13项列举了程序性事由;(2)第六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般应指适用实体法律错误情形而不包括其他程序违法情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488号《中资国本成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解读: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与规定不符,但裁判结果正确,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事由】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经典案例:

·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终70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12号

【裁判摘要】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符但裁判结果正确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事由——案涉《保证合同》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以前,本案第二审判决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并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已经生效,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关于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规定。富嘉公司相关再审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审判决未适用《民法典》施行之后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而是适用了《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在说理部分阐明了第二审法院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律适用的理解,虽与《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不符,但裁判结果正确,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张某某诉河北省香河县天力轻钢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343号

【裁判摘要】适用法律确有瑕疵但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不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如前所述,张××提出案外人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要求,二审判决认定张跃林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时间已过法定期间,适用法律确有瑕疵。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只有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才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然存在瑕疵,但其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中资国本成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488

【裁判摘要】(1)预重整属于启动正式破产程序前的庭外债务重组机制,并不能产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法院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般应指适用实体法律错误情形,并不包括其他程序违法情形,不能将第六项事由理解为其他事由的兜底事由——经查,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交(2020)0704破申2号《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法院决定对丰泰投资公司、丰泰金科公司等公司实施破产预重整,但预重整属于启动正式破产程序前的庭外债务重组机制,并不能产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二审法院据此对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要求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此外,根据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所主张事实,丰泰投资公司、丰泰金科公司等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日期为2020728日,二审审理已经完结,其亦不能据此要求二审中止审理。再从再审事由法定化及其体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十三项再审事由,其中第七项至第十三项列举了程序性事由,故除涉及当事人基本诉权的情形外,第六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般应指适用实体法律错误情形,并不包括其他程序违法情形,不能将第六项事由理解为其他事由的兜底事由。因此,本案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认为原审不中止审理错误的主张超出了法定再审事由,不能因此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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