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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民申2427号

更新时间:2022-04-14   浏览次数:9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民申2427号
【裁判摘要】债权人委员会要求更换破产管理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1日,债权人委员会以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清算组未能适当履职,侵犯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1、撤销薛××任组长的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清算组;2、依法指定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3、对以薛××任组长的苏州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涉嫌侵犯债权人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债权人委员会所诉事项的实质是对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履职行为不满,应当向审理该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反映。其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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