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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能否自动终止?

更新时间:2023-10-27   浏览次数:36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能否自动终止

文章摘要2:

【注解】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为生日第二天而非生日当天。——参考案例: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02民终7804号《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与赵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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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能否自动终止 回目录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补充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使未办理养老保险),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权);

2.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

陈其象律师提示1: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支付 回目录

①劳动者因退休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给予经济补偿金;

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陈其象律师同提示2 回目录

已达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的性质仍然应为劳动关系。

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此,那种认为当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关系自行终止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如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应是劳动争议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参见杜万华、王林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19期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点评】特别注意第(二)项,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一定终止,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算数,要是您看到70岁的老爷爷还在履行劳动合同可不要奇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5.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应否予以支持?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目前仅限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这两大类情形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者未亨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相应规定。故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民再99号

【裁判要旨】达到退休年龄没有退休金还连续工作的,仍然是劳动关系。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本案中,李某某发生工伤时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此时李某某并未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而非劳务人员。李某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徐家公司既未依法与李某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未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出相应主张或达成一致意见,徐家公司也确认诉讼之前没有与李某某解除过劳动合同,因此,李某某与徐家公司至诉讼前依然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确定李某某与徐家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月10日终止,显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中,李某某首次于2016年3月21日通过诉讼的形式向徐家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此系劳动者依法行使终止劳动关系权利的请求,应确认其法律效力,故应认定李某某与徐家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于2016年3月21日终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申1945号

【裁判摘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王××于2014年4月年满50周岁,已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王××与被申请人××酒店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4年4月已终止。王××与××酒店公司于2014年开始签订劳务合同,从2014年至2016年8月××酒店公司通知王××解除劳务合同期间,双方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判决驳回王××要求梓州酒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1228号

【裁判摘要】双方均认可梁×在2019年3月8日入职物业公司,因此双方自2019年3月8日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梁×于2019年8月5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在2019年8月5日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不持异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渝民再226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龙兴煤矸石砖厂工作,双方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其与用人单位不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参加或继续工作的,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本案中,谭××已于2012年12月2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龙兴煤矸石砖厂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已经终止,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龙兴煤矸石砖厂工作,与龙兴煤矸石砖厂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本案谭××与龙兴煤矸石砖厂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情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2民终1905号

【裁判摘要】(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2)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主张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瑞坤公司在冉××已经年满60周岁,以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目前仅限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这两大类情形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相应规定。因此,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主张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是不当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规定,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但是,本院认为,上述规定应隐含着一个前提,就是,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退休后的社保待遇的,用人单位就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瑞坤公司在与冉××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不久,就依法为冉××办理了相关的社保手续。冉××之所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其在入职瑞坤公司之前并没有依法办理社保手续,导致其到退休年龄后仍达不到法定的投保年限。因此,把劳动者个人的过错归责于用人单位,对于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本院注意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诸多地区的社会保险部门也停止为劳动者续保,这样,用人单位如果再延续劳动关系将可能增加因劳动者工伤带来的风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其立法目的也是不鼓励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续劳动关系。

【解读1】冉××一审的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冉××与瑞坤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07月15日解除;2.判令瑞坤公司支付2019年7月5日到15日的工资2016.7元(5500/30某11);3.判令瑞坤公司向冉启洪支付经济补偿金43131.25元(5750.83某7.5)。

【解读2】一审判决:一、冉××与厦门市瑞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15日解除。二、厦门市瑞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冉××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5日的工资1770元。三、厦门市瑞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冉××经济补偿金43131.23元。四、驳回冉××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读3】二审判决: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9778号民事判决;二、厦门市瑞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冉××劳动关系自2019年7月8日起终止;三、驳回冉××的诉讼请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民申930号

【案号】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7民再53号

【裁判摘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情形终止情形之一,两者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本案中,孟××于2014年7月与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16日年满50周岁,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孟××亦陈述称“2019年11月17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其与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因此终止,并无不妥。原审以孟××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认定孟××仍然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未到期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摘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的焦点是再审申请人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向被申请人孟××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509元、经济补偿金10377.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对职工因工伤致残后在就业方面受到影响所进行的补偿。本案中孟××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退休待遇,仍需就业以获取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伤残对就业的影响客观存在,有权利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审关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关于经济补偿金,因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是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这一规定,不能认定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02民终7804号

【裁判摘要】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为生日的第二天而非出生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以上规定,被上诉人出生于1971年10月21日,应认定被上诉人生日的第二天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被上诉人在2021年10月21日依法享有劳动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邮寄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信》中显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0月20日终止”,上诉人关于职工退休时结束工作的具体时间及退休当月工资如何发放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亦未与被上诉人进行协商和约定,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安排2021年10月21日的工作,亦未支付该日的工资,于2021年10月20日提前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505.76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02民终6348号

【裁判摘要】(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建立劳动关系;(2)但不影响工伤认定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被上诉人于2019年7月28日入职上诉人处从事保洁工作,双方间劳动关系自此建立,虽然上诉人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保洁劳务协议》,但双方实际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具备五种具体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中包括“(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一具体情形,同时又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也引发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具体情形均同等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并不产生矛盾冲突。本案中,被上诉人张××在2020年11月25日年满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此后,上诉人继续对被上诉人用工直至2022年2月19日被上诉人受伤,该期间的用工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合同。被上诉人起诉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非只有“劳动关系存在”这个唯一前提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对不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对用工中发生事故伤害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特殊规定。所以,被上诉人在为上诉人进行保洁工作中受伤,上诉人对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虽然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但被上诉人仍可以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上述规定向上诉人主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上诉人在入职上诉人处之前并未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亦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即便上诉人自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建立后给缴纳社会保险费,被上诉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也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被上诉人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上诉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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