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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要类型

更新时间:2019-01-23   浏览次数:4085 次 标签: 用人单位 家庭雇佣劳动关系 家庭雇佣保姆 自然人用工 农民工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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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哪些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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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2.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

    3.国家机关;

    4.军队聘用的编制外用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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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用工主体:

    ①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用工主体:

    A.公司设立、解散期间:没有营业执照的按照出资者列为当事人;届满继续经营的就是用人单位;

    B.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没有营业执照、挂靠经营):挂靠经营这类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的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②企业分支机构。

    ③劳务派遣单位。

    ④个人承包经营者。

    ⑤外国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没有纳入劳动法:

    A.认定外服公司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有责任的可以列为共同当事人;

    B.直接用工默许,不算劳动关系,按照雇佣关系处理。

    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

    A.法律没有明确是劳动关系,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B.没有签的不认劳动关系。

    ⑦不具有永久性的经营性单位:如摄制组等(不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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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雇佣劳动关系

    A.我国将家庭保姆的雇佣劳动关系归入民法的调整范围,未列入《劳动法》的范围;

    B.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

    ②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③个体工匠带的学徒、自由职业者或演艺组织请的帮工和雇的临时演员等不属于劳动关系。

    ④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是单位(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将自然人排除在外。《劳动合同法》未将自然人用工(含家庭雇佣保姆)纳入调整范围。

陈其象律师提示3:农民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回目录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立法并没有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农民工适用《劳动合同法》。

陈其象律师提示4: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回目录

    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用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陈其象律师提示5:劳动者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回目录

    劳动者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诉讼,应列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但应将投资人自然情况注明。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民法通则》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七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债务的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民法通则》

   第二十九条【“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

  (十二)严格劳动用工制度。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要全面贯彻落实即将公布的《劳动保障监督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3.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用人单位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合伙组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一般情况下,实际用工单位即为用人单位,但如果单位实行企业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用人单位为发包方或出租方,不是实际承包经营者或租赁经营者。如果单位仅实行房屋租赁经营,则用人单位为实际租赁者。

  建设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建设,其性质为承揽合同,发包人不是用工单位,应认定用人单位为实际用工单位;对于建筑企业层层转包、分包的,应按实际用工单位或个人确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非法用工关系。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不适用本条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