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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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
2.我国《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而非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 回目录
广义的婚姻法即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调整婚姻、血亲、姻亲、收养等家庭关系以及其他的关系的行为规范所形成的法律领域。
1.婚姻法规范;
2.家庭法规范;
3.有关其他亲属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婚姻法 回目录
狭义的婚姻法是指专门规定婚姻的成立、效力、终止(而不涉及其他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 回目录
1.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合称,是指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家庭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规范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2.婚姻家庭关系特征:
(1)人身属性;
(2)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3)普遍性和稳定性。
3.婚姻家庭关系本质:
(1)人身关系;
(2)非财产关系。
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 回目录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2.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家庭法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占据主导地位)、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居于从属依附关系:以人身关系为法律基础)。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民法通则》的颁布正式宣告了婚姻家庭法向民法的回归,确立了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系上应属于广义的民法的组成部分。
②《婚姻法》虽然名称叫作“婚姻法”,但是其适用的范围却是“婚姻家庭关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
A.婚姻关系;
B.家庭关系。
③《婚姻法》的法律地位规定在第1条中“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1040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A.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而非全部准则;
B.婚姻家庭关系还必须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