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禁止行为
文章摘要: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家庭禁止两类行为:(1)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 禁止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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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家庭禁止两类行为:(1)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 禁止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回目录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包办婚姻: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2)买卖婚姻: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行为。
(3)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向对方所要一定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禁止破坏婚姻家庭行为 回目录
1.禁止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禁止家庭暴力;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解读】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虐待”。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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