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文章摘要: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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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 回目录
直系血亲是指己身所从出(直系尊血亲)和己身所出(直系卑血亲)产生的血亲,包括自然直系血亲、法定血亲。
1.自然直系血亲:自认直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同、异)父母的兄弟姐妹。
2.法定血亲(又称为法律拟制血亲、准血亲):
(1)养父母和养子女;
(2)养子女和养父母其他亲属;
(3)事实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解读】(1)《民法典》对法定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民法典》第1111条第1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回目录
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己身(第二代)开始上溯及第三代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所有血亲。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以下范围:
(1)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祖父母的除直系血亲以外的所有血亲;
(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辈分不同或者相同,性别相异的亲属,以及堂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姐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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