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更新时间:2021-10-02   浏览次数:2143 次 标签: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1048 D1111 【禁止结婚的情形】 【收养效力】

文章摘要: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述 回目录

《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 回目录

直系血亲是指己身所从出(直系尊血亲)和己身所出(直系卑血亲)产生的血亲,包括自然直系血亲、法定血亲。

1.自然直系血亲:自认直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同、异)父母的兄弟姐妹。

2.法定血亲(又称为法律拟制血亲、准血亲):

(1)养父母和养子女;

(2)养子女和养父母其他亲属;

(3)事实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解读】(1)《民法典》对法定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民法典》第1111条第1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回目录

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己身(第二代)开始上溯及第三代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所有血亲。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以下范围: 

(1)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祖父母的除直系血亲以外的所有血亲;

(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辈分不同或者相同,性别相异的亲属,以及堂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姐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上一篇: 结婚条件   

下一篇: 婚姻成立和婚姻生效区别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