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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结核登记应出具证件和证明材料

更新时间:2021-10-02   浏览次数:15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当事人的签字声明。

文章摘要2: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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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回目录

1.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部门、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户口卡片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出地、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4.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的签字声明内容 回目录

1.本人无配偶;

2.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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