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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登记应提供材料

更新时间:2021-10-02   浏览次数:17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出具证件和证明材料。

文章摘要2: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出具以下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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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 回目录

1.应出具证件: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应出具证明材料: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华侨 回目录

1.应出具证件:本人有效护照; 

2.应出具证明材料: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

(1)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或者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外国人 回目录

1.应出具证件: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应出具证明材料: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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