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行政协议约定免交税款但已经交纳税款能否要求返还?

更新时间:2022-05-15   浏览次数:882 次 标签: 税款返还 招商引资

文章摘要:

解读:行政协议约定免交税款但相对人已经交纳税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免税条款,双方亦未签订其他先交后返的协议,对相对人要求返还税款请求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行政协议约定免交税款但相对人已经交纳税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免税条款,双方亦未签订其他先交后返的协议,对相对人要求返还税款请求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安丘市人民政府与潍坊讯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协议纠纷再审案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鲁行终49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679号

【裁判摘要】涉案《合同书》第四条第2项约定对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由讯驰公司予以免交,但是本案讯驰公司并非是以免交的方式履行合同约定,而是自行缴纳上述费用后,现请求予以返还,因此是否应当返还是本案的审查重点。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法人应尽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讯驰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自觉缴纳了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这种依法纳税的行为,是讯驰公司企业自身诚实信用、依法经营的良好表现,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国务院《通知》中规定,对于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于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双方《合同书》中虽然明确为讯驰公司免交土地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但在讯驰公司已经缴纳上述两项税费的情况下,其再要求返还该税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免税条款,双方亦未签订其他先交后返的协议,亦与国务院的《通知》不符,因此讯驰公司要求返还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