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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审查

更新时间:2021-10-02   浏览次数:17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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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如何进行审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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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回目录

1.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履行相应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办理婚姻登记;

2.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审查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处理 回目录

1.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回目录

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2.非双方自愿;

3.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法典》已删除该条款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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