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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

更新时间:2021-10-02   浏览次数:2822 次 标签: 无效婚姻 D1051 D1054 【婚姻无效的情形】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文章摘要: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虽然登记结婚,但是由于违反解结婚的法定实质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文章摘要2:

什么是婚姻无效?什么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和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法院如何受理和宣告无效婚姻?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虽然登记结婚,但是由于违反解结婚的法定实质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婚姻无效法定情形(3种) 回目录

1.重婚(不存在阻却事由;另一观点认为前一婚姻解除是阻却事由);

2.有禁止性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存在阻却事由);

3.【删除】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应在当事人疾病治愈前提出其婚姻无效);

4.未达到法定婚龄(应当在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前提出其婚姻无效)。 

【解读】 

(1)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 

申请婚姻无效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回目录

有权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两类人员。  

1.婚姻当事人;

2.利害关系人:

(1)因重婚而申请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

A.当事人近亲属;

B.基层组织。

(2)因有禁止性结婚的亲属关系而申请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近亲属。 

(3)【删除】 因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申请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申请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疾病型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一般应是婚姻当事人或者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对“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宜机械理解,而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同时应当以疾病患者的利益保护作为考量基点。——《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1集(总第37集)第136页

法院受理和宣告无效婚姻 回目录

1.法院受理无效婚姻对象:只限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无效(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范围)。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应当受理;

(2)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

A.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

B.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C.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利害关系人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无权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提出请求。

2.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应当将婚姻无效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案件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1)离婚案件中止审理。

(2)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A.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应当继续审理。

B.婚姻关系被宣告有效后:应当继续审理离婚案件。

4.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1)对婚姻效力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判决已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原告申请撤诉,不予准许。

(3)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另行制作调解书。

(4)法院对婚姻效力认定和其他纠纷处理,应当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A.对婚姻效力认定单独制作民事判决书:不适用调解、不得撤诉、得上诉(已经作出立即生效)。

B.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另行制作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可以调解、可以撤诉、可以上诉。 

【解读】 

(1)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非诉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判决已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上诉权。

(2)法院对于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判决效力部分应表述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 回目录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1)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民法典新增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存在程序瑕疵的婚姻效力 回目录

如果既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属于有效的婚姻,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效力。

冒名建立的婚姻关系效力 回目录

如果没有其他无效、可撤销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①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②基层组织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妇联、工会等有关组织机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

  二、《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观点主张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据此,经研究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经典案例 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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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特定身份关系导致婚姻无效,应结合当事人陈述,注重对证据的审查,或者依职权进行收集、调查,就婚姻效力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分别作出判决,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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