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277号
更新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49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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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277号
【裁判摘要】申请人认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不存在,因而仲裁协议无效。对此,本院认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非主体消灭,而是与深圳仲裁委员会合并,仲裁机构的合并、分立不影响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的效力,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申请人认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不存在,因而仲裁协议无效。对此,本院认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非主体消灭,而是与深圳仲裁委员会合并,仲裁机构的合并、分立不影响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的效力,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