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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期间

更新时间:2023-09-24   浏览次数:7611 次 标签: D122【不当得利】 D985【不当得利定义】 D986【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D987【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D988【第三人返还义务】

文章摘要:

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期间——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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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回目录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1.一方取得不当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取得不当利益和受到损失有因果关系; 

4.取得不当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范围  回目录

1.受益人为善意(即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

(1)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以利益尚存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

(2)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备注】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的全部利益。 

【备注】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恶意:返还不当得利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民法典未明确规定)。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6条) 回目录

1.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使条件: 

(1)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 

(2)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收益人。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

(2)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我国不承认)扩大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及其重要性。

②债务履行请求权排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同时并存:在受益人取得利益少于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场合,受害人可以首先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尚未补偿的损失再通过请求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平复。

④当拾得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被恶意占有时,拾得物行为才转化为侵权行为,成为不当得利,时效起算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拾得人恶意占有拾得物时起算。

⑤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

A.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根据《合同法》第97条(民法典第566条)“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包含不当得利返还; 

B.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给付物的所有权重归给付人享有,不构成不当得利;给付物不能返还的,则构成不当得利。 

⑥因履行不存在的债务: 

A.原则上不构成不当得利(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 

B.不能返还时构成不当得利。 

⑦因合同未生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未生效、其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日起算。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三篇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六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已被修改|对应第25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32号

【提示】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否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裁判摘要】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两年之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其民事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上诉人分别于2005年2月2日、2月25日及4月13日通过银行向被上诉人汇款,其如认为被上诉人收取该三笔钱款属不当得利,应当自汇款之日起的两年内向被上诉人主张相关的权利。但现实际查明,上诉人曾于2008年7月1日以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而至2008年10月才向法院提起本案的不当得利之诉;期间,也并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故就此前的借贷纠纷案及本案诉讼,均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已丧失胜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53号

【提示】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当事人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的请求权诉讼时效自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或者判决协议解除时起算。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因广顺公司系请求丛台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股权转让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时起算。本案中,本院在判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部分支持广顺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故广顺公司的诉请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丛台公司关于广顺公司民事权利保护已经超出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34号

【摘要】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史××于2013年以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起诉樊××1的弟弟樊××2之后,樊××1便起诉请求确认其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此时双方对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仍存有争议,直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生效判决后,案涉房屋才确定归史××所有。因此,樊××1知晓不当得利事实的时间应为该判决送达之日,其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7年6月8日,原审法院认定其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3号

【裁判摘要】原告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属于法律关系的变更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吴××在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陈××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吴××变更诉讼请求属于法律关系的变更,其寻求救济的对象仍然是涉案的27万元款项,原审认定吴××的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614号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赣民终101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首先,王×主张二审法院适用民间借贷解释错误,民间借贷解释于2015年9月1日施行,而本案借款发生在2008年4月至2015年7月,该解释关于年利率超出36%以上的已支付利息应予返还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二审法院适用民间借贷解释的规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院认为,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释明,虽在被解释法律实施后制定,但应视为被解释法律的一部分,其在生效之日就应适用于审判实践,故其具有溯及力,只是其溯及力应当受到被解释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的限制。民间借贷解释第三十三条也规定,本规定公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故二审法院适用民间借贷解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本案肖××、纵横公司行使的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适用该规定第六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借款人归还的超过月利率3%的利息可以请求返还,此前并无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虽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作出了规定,但并未规定已经超额支付的利息依法有权请求返还。故肖××、纵横公司直至2015年9月1日才知道或应当知道王×对其存在应当返还的不当得利的事实,其诉讼时效的行使期间应从2015年9月1日开始计算,其于2016年2月29日提起诉讼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127号

【裁判摘要】权利人自执行裁定作出之日才知道其装修的房屋归属他人所有,据此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期间从执行裁定作出之日起算——关于万都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如前所述,虽然北京银行自120号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确定为案涉土地房屋和营业设备的权利主体,但由于相关证据表明双方在120号刑事判决生效后存在对案涉土地房屋和营业设备的具体返还方式进行协商的事实,案涉房屋的最终归属在协商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对万都公司装修改造而形成的附属物的归属也处于不确定状态。至2012年12月14日391-11号执行裁定作出时起方才确定案涉土地房屋和营业设备实物返还给北京银行。据此,原审判决以万都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裁定的时间作为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认定万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