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79.事实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注解2】(1)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即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2)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4.事实婚姻能否判决不准离婚
概念 回目录
1.事实婚姻关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存在结婚的意愿、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并且附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该男女双方具备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是,因为该男女双方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婚姻关系欠缺法律规定的形式。
事实婚姻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即具有婚姻效力 回目录
1.所生子女的身份为婚生子女;
2.解除时的财产分割按照离婚处理;
3.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事实婚姻关系成立时间 回目录
1.应为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之日;
2.事实婚姻补办结婚登记的,与登记婚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
法律认可实施婚姻关系条件 回目录
1.时间条件: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或者虽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之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则登记之前的婚姻关系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2.实质条件:事实婚姻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实质条件。
3.公示条件: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回目录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或者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
(1)施行之前:
A.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B.一方或者双发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施行之后:
A.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B.一方或者双发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
(1)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
(2)公布实施以后:
A.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B.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院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回目录
1.经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裁定书;
2.经调解不能和好,应当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1)不能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离婚标准;
(2)不能判决不准离婚。
已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回目录
1.前一个婚姻关系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2.要求处理离婚问题的,应当根据其婚姻关系具体情况进行调解,作出判决。
陈其象律师提示:我国实施婚姻立法沿革的四个阶段 回目录
①1950年——1989年11月21日:完全承认阶段。
A.1950年《婚姻法》第6条第1款;
B.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
C.1956年《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
D.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E.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F.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
②1989年11月21日——1994年2月1日:有条件承认阶段。
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以1986年3月15日为时间点:
A.对1986年3月15日以前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如起诉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B.对于1986年3月15日之后,要求同居时双方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否则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③1994年2月1日——2001年4月28日:绝对承认阶段。
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我国法律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④2001年4月28日至今:有条件承认阶段(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第8条,2001年12月27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5条)。
A.如果双方补办登记的,婚姻效力可以溯及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成立时起;
B.未补办登记的,1994年以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符合实质要件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而是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载《最高人民法院高报》1992年第3期】
【摘要】
①属于事实婚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②男女双方生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已形成事实婚姻,应视为夫妻关系,其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死亡在女方之前约20分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第10条第2款的规定,男方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女方继承,女方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上诉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