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关系法定范围
文章摘要:
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只限四种关系(其他关系不属于法定家庭成员关系):(1)夫妻关系;(2)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4)兄弟姐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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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45条第3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只限4种关系 回目录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子女及其相互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
(1)自然血亲(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2)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4.兄弟姐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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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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