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自然血亲父母女子关系

更新时间:2021-10-04   浏览次数:3493 次 标签: 亲子鉴定 亲子关系 举证责任 举证妨碍 D1071 D1073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文章摘要:

自然血亲的父母女子关系(亲子关系)是指基于女子出生的法律事实,以血缘为纽带而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1)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与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2)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自然血亲的父母女子关系(亲子关系)是指基于女子出生的法律事实,以血缘为纽带而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回目录

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与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1.该婚姻关系依法存在:子女如果在其父母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受胎或者出生,仍属于婚生子女。

2.该子女血缘来自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

(1)司法实践中采取婚生子女推定原则;

(2)双方一致同意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3.该子女出生日期在法定时间内,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

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回目录

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非婚生子女的类型:

(1)无婚姻关系的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2)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包括不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和被法院判决否认婚生推定的子女。

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或者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

(1)准正的形式:包括因父母结婚而准正和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2)准正的要件:须有血缘上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须有生父母婚姻或者司法宣告;准正为法律事件和婚姻的附随效力。

(3)准正的效力我国没有明确规定。

3.非婚生子女权利义务: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歧视;

(2)非婚生子女由非婚生女子的生父、生母共同承担法定的扶养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民法典》第1073条) 回目录

1.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条件: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

2.提出亲子异议之诉的原告主体:父或者母、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解读】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推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9条):

(1)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A.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B.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2)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A.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B.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亲子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者父母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95【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摘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