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终1039号
更新时间:2024-07-31 浏览次数:204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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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新入伙的合伙人系通过继受合伙企业份额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时,其虽非原合伙协议的签订主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要受原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裁判摘要】合伙企业应当受合伙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约束——虽然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并非《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是根据郑××的主张,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系郑××与林×、张××、董×、陈××、张××、唐××依据《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成立的目标企业。在审理郑××与林×、张××、董×、陈××、张××、唐××之间的合伙关系,必然涉及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而且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并非独立法人,作为其全体合伙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自然对其具有约束力。因此,郑××主张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并非《上海××××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的当事人,不受该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摘要】合伙企业应当受合伙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约束——虽然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并非《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是根据郑××的主张,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系郑××与林×、张××、董×、陈××、张××、唐××依据《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成立的目标企业。在审理郑××与林×、张××、董×、陈××、张××、唐××之间的合伙关系,必然涉及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而且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并非独立法人,作为其全体合伙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自然对其具有约束力。因此,郑××主张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并非《上海××××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的当事人,不受该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本院不予采纳。
文章摘要2:
【解读】(1)郑××与林×、张××、董×、陈××、张××2、唐××签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成立×汇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为张××,后×恒公司通过继受份额成为合伙人;(2)因张××擅自出售合伙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给第三人,郑××向厦门中院起诉请求确认其有限合伙人身份,并由×汇合伙企业及×公司等合伙人赔偿损失;(3)厦门中院认为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发生争议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郑××的起诉;(4)郑××不服,以×汇合伙企业、×恒公司并非合伙协议的签订主体,不受合伙协议中仲裁条款约束为由,向福建省高院上诉,福建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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