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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权利义务

更新时间:2021-10-06   浏览次数:7488 次 标签: D1015 D1067 D1068 D1069 D1070 D1071 D1072 D1073 D1084 【自然人选取姓氏】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文章摘要:

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保护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4)其他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文章摘要2:

【注解1】怀孕期间,女方起诉离婚并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协议约定女方终止妊娠,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女方已经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求承担抚养义务?——男方在此种情况下仍要承担抚养义务。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9.男方不愿意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男方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注解2】根据《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是子女监护人。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3.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是否仍是子女监护人。
【注解3】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未成年子女父母所享有的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应该保护承的是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监护权应由法定监护人行使。——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7.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优先于因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
【注解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3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主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2)夫妻财产共同制,子女能否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财产,一方以自己工资收入抚养子女,子女有权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3.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目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回目录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 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义务、复合的义务、长期持续性的生活保持义务。

2.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主要是生活的扶助义务,是有条件的:

(1)生活扶助义务的对象必须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两种类型:

A.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B.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解读】已逾18周岁在校大学生,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2)父母具备负担能力。

3.抚养费范围:

(1)子女生活费;

(2)子女教育费;

(3)子女医疗费等费用。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保护义务 回目录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父母本身责任: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不得危害子女人身安全;

(2)不得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

2.监护人责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 回目录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赡养扶助义务的主体:成年子女;

2.赡养扶助义务的对象:

A.缺乏劳动能力的父母;

B.生活困难的父母。

3.赡养扶助义务内容:

(1)赡养义务:指经济供养,主要表现为必要的生活费和物质帮助;

(2)扶助义务:指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

4.赡养扶助义务责任: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5.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回目录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后:

(1)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其他规定 回目录

1.《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民法典》第1070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发生冲突时,应首先保护父母的监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第一位的,除非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权,其他任何人均无权限制或者剥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虽然监护人可以讲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但当这种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父母所享有的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应该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本案中因男方在部队服役,不具备履行日常监护职责的客观条件,其有权委托第三人来履行监护职责。但女方作为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监护能力,又有亲子监护孩子的要求,监护权应由女方来行使。

——《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优先于因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摘录),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集(总第41集)第287-288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 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 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 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 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 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 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 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