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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终18704号

更新时间:2022-05-24   浏览次数:11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终18704号
【裁判摘要】因债务人未按期支付应收账款保理商直接向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无须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未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不构成遗漏当事人)——根据《商业保理合同》约定,案涉保理业务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即买方债务人未按约向富海公司支付应收账款时,富海公司有权直接向舜歌公司追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确认:舜歌公司已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运城市亿适家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鑫顺祥商贸有限公司及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到期后富海公司亦向上述债务人发函要求其结付相关应收账款。因债务人未按期支付应收账款,富海公司直接起诉舜歌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款,符合合同约定。舜歌公司以富海公司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原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为由主张原审审理程序违法,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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