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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诉讼时效期间

更新时间:2023-09-24   浏览次数:3939 次 标签: D121【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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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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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概念 回目录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1.无因管理法律效果: 

(1)阻却违法性,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 

(2)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2.无因管理类型: 

(1)适当的无因管理; 

(2)不适当的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回目录

1.无因管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条件: 

(1)管理人从事的管理行为结束; 

(2)管理人、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管理人。

2.无因管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1)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费用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终了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算:

A.无因管理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B.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2)本人请求管理人给付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终了且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算:

A.从本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之日起算;

B.且从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注解】无因管理主要涉及3种请求权(均系债权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管理人请求本人(1)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请求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3)本人请求管理人给付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七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意见》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622号

【提示】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且管理人知道或应知道本人之日起算。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304号

【裁判摘要】管理人请求给付必要管理费用、损害赔偿费用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确定——对于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陈×主张陈××、徐××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但根据陈露在(2013)永法民初字第01751号民事案件中的答辩意见,即陈×于2011年2月22日向陈××出具了金额为30000元的欠条,出具欠条的原因系陈××在农转非时为其垫支了几千元费用,陈××要求其出具,其实际认可了陈××已向其主张权利,故其该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陈××向陈×主张权利后,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因此,陈××、徐××的诉讼请求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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