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结婚登记瑕疵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7038 次 标签: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 撤销结婚登记 行政诉讼 代理结婚登记 冒名结婚登记 D1051 D1052 D1053 D1054 【婚姻无效的情形】 【胁迫婚姻】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文章摘要:

(1)当事人以民法典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摘要2:

【注解】(1)《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但对一方未到场究竟应如何处理并没有明文规定;(2)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事由仅限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3种情形,以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为由主张婚姻无效不能得到支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2.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目录

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回目录

1.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比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2.因而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情形。

结婚登记瑕疵能否主张婚姻无效 回目录

1.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

(1)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婚姻无效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3种情形,并没有兜底条款。

(2)从民事审判解决平等主题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角度来讲,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3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将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定设立的初衷。

2.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着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轨道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1)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其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因此,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轻易否定结婚等级的效力。 

(2)婚姻法并未规定程序违法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对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规定不甚明了,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结婚登记瑕疵纠纷,非常有必要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予以规范,以便于各级法院在处理有关纠纷时裁判有据。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含义 回目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了如何处理结婚登记瑕疵问题,该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用判决的形式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

3.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告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导致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对瑕疵结婚登记相关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应当是启动行政程序;

(3)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

(1)有观点认为,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撤销结婚登记的途径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似乎给虚假结婚登记的处理指明了一条道路。无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方为婚姻登记机关。但这样,问题就出现了。假如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弄虚作假登记,是否就能撤销该结婚登记了呢?婚姻登记机关目前还没有撤销这种结婚登记的法律依据,因为,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权限仅限于胁迫情形。

(2)我们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婚姻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由此可以看出,其涉及的仅是受胁迫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况,并没有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问题不予受理。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的方式可以是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未必都需要撤销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应当确保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不要轻易否定结婚登记的效力。

(3)《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原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下罚款的规定;只在第9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有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规定 回目录

1.当事人以民法典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婚姻登记瑕疵包括结婚登记瑕疵和离婚登记瑕疵,婚姻法并未规定程序违法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②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彼此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

A.首先要解决的是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涉及到民政部门);

B.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找民政部门解决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③一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

A.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

B.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被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

A.如果结婚证上载明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B.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其因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若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如果属于事实婚姻除外)。

⑤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则受骗一方可以提前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⑥当事人双方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在结婚登记申请表审查一栏签署“经审查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并加盖了公章,但因故当时没有发放结婚证:

A.结婚登记实际上并没有完成[领取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的关键环节,由此确立夫妻关系];

B.法院应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⑦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的结婚证的效力:

A.没有规定违反婚姻登记管辖规定的婚姻登记无效;

B.只要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违反其他规定,双方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结婚,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有效。

⑧男女双方因怕麻烦没有去登记,委托熟人代领了结婚证,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后发现此结婚证在民政部门没有登记存根,一方起诉要求确认该婚姻关系无效,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 

⑨要求结婚的男女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既是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又是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 

A.当一方或者双方弄虚作假,不以真实身份,冒充他人之名登记结婚后又产生矛盾提出分手时,实际到场进行结婚登记的双方有权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 

B.在《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当其选择离婚诉讼时,如果双方没有主张撤销结婚登记,也没有《婚姻法》第10条轨道的四种无效婚姻情形或者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法院不宜再按无效婚姻释明并立案处理,仍可按离婚案件立案作出实体的调解或判决处理。 

⑩假冒他人身份登记结婚,骗取钱财,借故逃走,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条第2款之规定,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 

A.提起行政诉讼; 

B.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登记; 

C.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⑾常住户口信息记载的婚姻状况与离婚证不一致,且离婚证上有婚姻登记机关作出查无此档案的证明: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1)项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B.在不能证明离婚证是伪造的情况下,离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公文书证,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书证的证明了,故该离婚证仍然是证明结婚登记时已离婚的有效证据。

陈其象律师提示2:结婚登记程序瑕疵 回目录

①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彼此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如果一方对配偶身份提出异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这里还涉及民政部门。从民事审判角度来讲,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找民政部门解决,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②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

A.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办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婚姻行为不得代理而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办理,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

B.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如果被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

A.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B.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除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如果当事人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④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⑤涉及结婚登记程序是否完成的纠纷: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在结婚登记申请表审查一栏签署“经审查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并加盖公章,但因故当时没有发放结婚证。结婚登记的程序依法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应提交必要的证件或材料;三是由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准予登记后领取结婚证(领取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的关键环节,由此确立夫妻关系)。如果当事人因种种因素最后未领取结婚证,其结婚登记程序没有完成,法院应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⑥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的效力:《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均没有规定违反婚姻登记管辖规定的婚姻登记无效,只要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违反其他规定,双方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结婚,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有效。

⑦托熟人带领了结婚证,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后来发现此结婚证在民政部门没有登记存根。登记机关颁发了结婚证就代表了国家认可这一婚姻的成立,该婚姻应受到法院的保护。法院应判决驳回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45-48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婚姻登记条例》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四十六条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 

  二、《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观点主张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据此,经研究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准确适用婚姻法  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对已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出行政诉讼

  问:我们注意到,媒体曾报道女方使用假身份证与男方登记结婚,骗到钱后消失,男方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男方岂不是陷入告状无门的尴尬?

  答:审判实践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起诉离婚,比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各地法院对此掌握不一,需要予以规范。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没有兜底条款,只要不符合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结婚登记瑕疵事件时有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又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导致当事人因结婚登记瑕疵而无法实现离婚目的,故需要给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以便多渠道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像您列举的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案例,男方可以到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祝某某诉某某政府婚姻行政登记案【行政审判案例第110号】

——婚姻登记存在程序瑕疵但符合实质要件的不宜判决撤销

【裁判要旨】 婚姻登记行为属于创设婚姻关系的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标准。即婚姻登记对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予以公示,使得婚姻关系经登记之后具有公信力,至于婚姻登记的程序系为实体服务,婚姻登记程序上的瑕疵不足以导致婚姻登记无效,何况结婚证颁发之后,二人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可以认定其确立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二人也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况,故婚姻登记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注解】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确认婚姻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在不违背婚姻法规定的实体要件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指出程序违法或瑕疵,但不宜仅以此为由撤销婚姻登记。

·李××诉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行政审判案例第156号】 

【要旨】以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的结婚证依法应予撤销——以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结婚登记属于结婚登记程序严重违法,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并可以将该婚姻登记依法撤销。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