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死亡、无力抚养的弟、妹有抚养义务 回目录
1.兄、姐有负担能力;
2.弟、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3.弟、妹须为未成年人。
【解读】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弟妹,兄、姐是否有抚养义务,婚姻法未明文规定。
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回目录
1.弟、妹扶养义务的条件:弟、妹由兄、姐抚养长大。
2.弟、妹扶养义务的对象: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都有抚养义务和负担能力时由谁抚养,婚姻法未明文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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