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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规则

更新时间:2024-01-21   浏览次数:1594 次 标签: D972【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D973【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审核报告

文章摘要:

合伙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规则——(1)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2)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A.由合伙人协商决定;B.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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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规则 回目录

1.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

2.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2)协商不成的:

A.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B.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解读】(1)《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2)《民法典》没有规定,意味着共担风险原则在个人合伙中可以突破,以合伙人意思自治为准。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回目录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573号

【裁判摘要】合伙期间合伙人单独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及亏损不宜由未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共同承担——关于可得利益的确定。桂×提出经营期间存在亏损,但合伙期间桂×系单独经营,故可能产生的风险及亏损不宜由未参与经营的刘×共同承担。且由于桂×未能如期缴纳清算费用,导致原审未能委托审计清算,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在此情况下,生效判决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酌定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00054号判决中双方确认的原窑厂作价245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刘震方在桂×经营窑厂期间内预期可能获得的利益,并非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134号

【裁判摘要】双方共同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审核报告》对原协议中投资和应得利润金额作出了不同认定,应视为双方对原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的重新约定,原协议相关部分失去效力,不能作为确定李×投资额和应分配利润的依据——李×与王××构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应共享合伙利润,共担有关债务和风险。协议书事实上对双方的合伙财产进行了分配,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但《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由于工程账项前期是甲方(李×)全权管理,甲方在移交时应将工程账项及所建房屋相关手续移交乙方,乙方接收时,应对账项初步核对交接,之后乙方在进行账项管理中,发现之前账项有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解决。”因为前期账目一直由李×管理,王××接管后审核账目时发现有重复入账、错下账等问题,遂依据第三条由双方共同委托呼伦贝尔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账目。该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认定的双方投资和应得利润与协议附表在数额上存在较大差异。本院认为,双方依照协议第三条共同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审核报告》,对原协议中投资和应得利润金额作出了不同认定,应视为双方对原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的重新约定,因此,原协议相关部分失去效力,不能作为确定李×投资额和应分配利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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