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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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夫妻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回目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 回目录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因合同所生之债判断夫妻债务性质的标准 回目录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双方共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视为共同债务。
因合同所生之债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之范围 回目录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因合同所生之债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之范围 回目录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者赠与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者赠与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侵权所生之债的夫妻债务性质判断 回目录
1.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形成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如果是夫妻一方对外形成的侵权之债:
(1)一般应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2)但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该侵权之债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则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外标准问题 回目录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废止】 第17条第1款主要从债务取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1)是夫妻内部债务分割标准。
(2)法院就双方共同债务问题所作出的判决仅仅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而不涉及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性质问题,不意味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2.《婚姻法解释(二)》【废止】 第24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
(1)是夫妻外部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
3.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其他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
(2)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附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4.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夫或妻不得以财产已经分割为由对抗其共同债权人,夫妻离婚后仍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夫妻之间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应当成为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准绳。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回目录
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规定第三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情形:(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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