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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制

更新时间:2021-10-06   浏览次数:4198 次 标签: D1062 D1063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文章摘要: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得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以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

文章摘要2:

【注解】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1)《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国有人对国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在共有期间对共有财产无法划分个人份额;(2)《民法典》第301条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共同共有关系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得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以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采取共同共有形式 回目录

1.不区分份额平等享有所有权的共有;

2.其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妻法定财产制,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 回目录

1.如果夫妻有约定,应当首先适用约定财产制(意思自治原则);

2.只有夫妻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被撤销时,才直接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有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 回目录

1.只限于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即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从婚姻关系生效之日起:

A.事实婚姻从同居之日起;

B.补办结婚登记的从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起。

(2)到配偶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时止。

 2.有限制的婚后所得:

(1)受到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限制;

(2)受到法定保留个人财产所有的限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平等处理权 回目录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

(1)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构成表见代理,由他人负举证责任]。

3.立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做了规定;但是立法对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权未作任何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 回目录

1.法定终止共同财产制:包括因离婚而终止、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

2.双方协议终止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协议终止共同财产制而改行约定财产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 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受益处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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