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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纠纷

更新时间:2021-01-08   浏览次数:9876 次 标签: 【基于民法典】 无因管理纠纷 D121 D979 D980 D981 D982 D983 D984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定义】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人通知义务】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

文章摘要:

【129、无因管理纠纷】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2.无因管理纠纷,是指无因管理双方因为无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债的纠纷。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民法典第979条) 回目录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1.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1)为他进行管理的人称为管理人;

(2)受管理事务之人称为受益人。

2.无因管理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1)管理实务符合受益人意思;

(2)管理实务不符合收益人真实意思的,不是无因管理:

A.管理人不享有无因管理请求权;

B.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回目录

1.管理人对所管理的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前提条件);

2.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

3.管理人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或者有使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于他人的意思。

无因管理人权利 回目录

1.适当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内容:

(1)必要费用请求权: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适当补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提示】民法典第980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

2.无因管理人不享有权利之情形:

(1)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必要费用和适用补偿请求权;

(2)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管理人义务(民法典第981条、第982条、第983条) 回目录

1.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

(1)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

(2)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2.管理人通知义务:

(1)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

(2)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3.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

(1)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

(2)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受益人追认(民法典第984条) 回目录

1.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2.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由 回目录

无因管理纠纷,是指无因管理双方因为无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债的纠纷。

无因管理性质 回目录

1.通说认为是无因管理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不要求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为他人管理事务,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

无因管理类型 回目录

依据管理人是否有管理意思为标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

1.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无法律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根据是否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为标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分为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

(1)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

A.阻却违法性,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 

B.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2)不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

2.不真正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不法管理):是指在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情形下,本人主张无因管理的。

(1)不能阻却违法性(属于违法管理);

(2)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责任。

无因管理成立要件 回目录

1.管理他人事务;

2.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

3.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辖 回目录

1.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因管理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回目录

1.无因管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条件: 

(1)管理人从事的管理行为结束; 

(2)管理人、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管理人。

2.无因管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1)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费用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终了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算:

 A.无因管理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B.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2)本人请求管理人给付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终了且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算:

A.从本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之日起算;

B.且从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三篇 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七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绍兴县金凤凰提花纺织有限公司诉浙江中意轻纺有限公司无因管理案  

(无因管理的认定)

【裁判要点】托运人为获取核销、退税单据向承运人支付了全部运输费用,其中部分运输费用系托运人代另一托运人支付。在托运人未接受委托,也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该代付运费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托运人有权要求作为受益人的另一托运人返还代为支付的运输费。

·上海彤鹰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龙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上诉案

【提示】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且管理人知道或应知道本人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