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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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制 回目录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身份属性:
(1)从属于夫妻关系、以婚姻关系为基础;
(2)夫妻财产约定兼具身份合同属性,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内容具有复合性:
(1)约定的客体广泛性:
A.可以是婚前、婚后财产;
B.可以是夫妻全部、部分财产;
(2)可以任意约定所有:
A.分别所有;
B.共同所有;
C.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可以是婚前或婚后约定(未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制要件 回目录
1.夫妻双方必须具有缔约能力:
(1)应当依身份行为能力来确定当事人有无缔约能力(有结婚能力即有缔约能力)。
(2)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婚姻法未完全禁止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结婚),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代理。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4.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好是经过公证):
(1)并非强制性书面要式;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法律效力 回目录
1.约定财产制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效力。
2.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约定财产制对相对人(债权人)产生效力。
【解读】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
(1)以夫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A.夫或妻对外欠债前约定分别财产制;
B.债务是夫或妻一方所负担的;
C.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由夫或妻举证)。
(2)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构成要件 回目录
1.约定的主体:
(1)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2)且必须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2.约定的时间:未作规定,可以是婚前或者婚后约定。
(1)婚姻关系成立前,男女双方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的:自婚姻关系成立之日起生效;
(2)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订立财产约定的:自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
3.约定的标的:
(1)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
(2)可以是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
4.约定形式:
(1)应当(不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夫妻财产约定不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非无效。
5.约定内容:
(1)分别财产制;
(2)一般共同制;
(3)混合财产制。
6.约定的效力:对于约定双方具有约束力。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房产赠与适用一般赠与规定。
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
A.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B.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二)生产、经营、投资 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 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裁判摘要】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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