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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所有财产范围

更新时间:2021-10-04   浏览次数:1696 次 标签: D1063 【夫妻个人财产】

文章摘要:

夫妻个人所有财产包括夫妻约定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定夫妻特有财产(婚前财产、婚后法定保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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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夫妻个人所有财产包括夫妻约定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定夫妻特有财产(婚前财产、婚后法定保留财产)。

婚前财产 回目录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或妻一方即已经取得财产:

1.婚前财产的判断标准:财产取得时间在结婚之前。

2.婚前财产归属:

(1)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低偿的,不予支持。

夫妻法定保留财产 回目录

妻法定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

1.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

2.遗嘱和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条件为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基本)生活用品:主要指婚后购买的基于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供一方个人专用的生活消费品。

(1)生活用品;

(2)这些生活用品为某一方专用且依常理只能为一方使用;

(3)但是贵重物品、奢侈品因其经济价值过高应当除外。

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高原生活补助费;

(2)一方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但是有形财产增值部分和收益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3)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失业救济金等;

(4)依据年限计算出来的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5)伤亡保险金应当属于个人财产(无明确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养老保险金性质:

A.离婚时尚未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当事人调解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又复婚,复婚后一方起诉离婚,调解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份额应当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协议中分割的财产在复婚后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9-11-29  法[1999]231号

    二、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应当进一步采取的若干措施

   (二)在审理新类型民事案件时,要注重探索,讲求社会效果。许多新类型的民事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领域,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某些规定相对滞后、不合理,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重大。因此,抓好这些案件的审判质量,十分重要。

    ......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作为传统民事案件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断工龄款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其归属,在离婚诉讼中能否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等问题,可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审理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时,涉及到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要根据当事人及这些财产在新形势下的特点,妥善处理。涉及到家庭共同经营的私营企业,一方或双方享有的股票、股权、知识产权、生产资料等,既要坚持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生活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不同财产性质状况,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处理。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企业、公司的财产分割问题,不宜简单地直接判决双方平均分得争议标的物,还应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精神进行处理。对于家庭财产中涉及的“房改房”问题,要坚持与房改政策相一致的原则,在征求“房改房”产权单位的意见,充分考虑产权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情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的物质奖励,具有特定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裁判规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参加国际、国内体育比赛所获奖牌、奖金,奖牌作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得奖金,因已用于运动员治伤、治病等费用,系家庭的共同支出,已无财产可分,另一方要求平分,于法无据。

【解读】

①奖金:

A.如果某类奖金是奖励给特定主体,具备特定意图的,则该奖金应属于获奖者的个人财产;

B.其他情况下所获奖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②奖牌:

A.对于主要作为荣誉象征存在的奖牌,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B.对于主要作为金钱奖励的替代品而存在的奖牌,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