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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更新时间:2021-10-04   浏览次数:20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国家统计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明确“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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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性质 回目录

1.对职工买断工龄应作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作为共同财产予以抵债,也不得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9年11月19日,法[1999]231号)

2.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第245页《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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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明确“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51、对夫妻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以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确立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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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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