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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陕行申408号

更新时间:2023-01-12   浏览次数:14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陕行申408号
【裁判摘要】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少申报的,对于少申报部分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偷税处理;对于申报部分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处理——申请人在旬阳地税局菜湾税务所2013年3月4日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后,仅申报补缴了部分税款,仍有部分税款未依法申报缴纳。被申请人在查清中成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将其违法事实区分为性质不同的两部分:一部分为经菜湾税务所限期改正后,其仍未申报缴纳部分,对仍未申报缴纳部分,依法认定为偷税;另一部分为限期改正后,申请人已缴纳部分,对该已整改缴纳部分,认定为未在法定所属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针对以上两种不同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同的条款规定,分别予以处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文章摘要2:

【案号】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安中行终字第00037号
【摘要】因中成公司在旬阳地税局菜湾税务所2013年3月4日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后,仅申报补缴了部分税款,仍有部分税款未依法申报缴纳。旬阳地税局在查清中成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将其违法事实区分为性质不同的两部分:一部分为经菜湾税务所限期改正后,其仍未申报缴纳部分,对该仍未申报缴纳部分,依法认定为偷税;另一部分为限期改正后,中成公司已缴纳部分,对该已整改缴纳部分,认定为未在法定所属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针对以上两种不同的违法事实,旬阳县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同的条款规定,分别予以处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综上,原审判决将上诉人旬阳地税局基于被上诉人中成公司不同违法事实、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分别进行的处罚,认定为重复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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