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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前税务违法行为是否只处罚原投资人?

更新时间:2022-06-04   浏览次数:6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而非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只能处罚原投资人;(2)其他税种方面违法行为只能处罚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

文章摘要2:

解读:(1)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而非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只能处罚原投资人;(2)其他税种方面违法行为只能处罚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


法条链接: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经典案例:

·重庆市秀山县鑫发电解锰厂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处罚上诉案

【案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6)渝04行终147号

【裁判摘要】(1)所得税纳税人是投资人而非个人独资企业,只能处罚原投资人;(2)其他税种方面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个人独资企业纳税人——关于被上诉人以秀山县鑫发厂为处罚对象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上诉人系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上诉人的偷税行为发生于陈××作为投资人经营管理期间,但周××作为投资人后,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相应的变更手续,原投资人陈××经营的秀山县鑫发厂与现投资人周××经营的秀山县鑫发厂前后具有延续性,且秀山县鑫发厂投资人变更前后的纳税人身份并未改变,上诉人的《税务登记证》载明纳税人名称仍为“重庆市秀山县鑫发电解锰厂”,前述规定已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是纳税人,而非纳税人的投资人,据此,秀山县国税局稽查局以纳税人秀山县鑫发厂为处罚对象正确,本院对此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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