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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子女

更新时间:2021-10-04   浏览次数:19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
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是指用丈夫的精液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一种方法,其与自然生殖的区别仅体现在受精方式的不同上,所生子女的血缘也来自夫妻双方,因此以婚生推定理论,该子女当然应解释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为婚生推定只要求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至于受胎的方式是自然受胎还是人工受胎,并不影响子女的婚生地位。

文章摘要2: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

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是指用丈夫的精液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一种方法,其与自然生殖的区别仅体现在受精方式的不同上,所生子女的血缘也来自夫妻双方,因此以婚生推定理论,该子女当然应解释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为婚生推定只要求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至于受胎的方式是自然受胎还是人工受胎,并不影响子女的婚生地位。

但在实践中,由于精子冷藏术的运用及其他因素,对下列问题的处理也变得复杂起来:

1.妻子欺骗丈夫或未经丈夫同意实施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地位问题。

(1)依相关规定及医疗惯例,实施人工授精应夫妻以书面同意之,但如果妻子欺骗其丈夫或未经夫同意而为之,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

(2)在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以保护子女利益出发,且依据婚生推定理论,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因此该种情况下出生的子女应为婚生子女。丈夫如果要否认孩子非其亲生,须得证明该子女与他没有真实的父子女血缘关系。

2.若能证明该精液非丈夫所有或因医师的过失致使误用第三人的精液,注入妻子体内而出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没有明文规定。

(2)但在实践中,如果准许丈夫提起否认之诉,该子女是不可能与自然生殖子女一样,通过自愿认领或强制认领来确定生父的,在法律上该子女即被沦为没有父亲的孩子。

(3)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人民法院考虑的不仅是丈夫的利益,关键的还要考虑子女的利益。因而建议在此种情形下排除婚生子女否认的适用,该子女仍为双方的婚生子女。至于丈夫利益的损失,可通过由医院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途径予以经济上的救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废止】

【摘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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