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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是否应当退还?

更新时间:2024-01-11   浏览次数:848 次 标签: 退税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1)税务机关发现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没有期限限制);(2)纳税人发现的: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受3年除斥期间限制)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3)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法条链接: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经典案例: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云中法行终字第14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上述法律规定了退还多缴纳税款的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另一种情形是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上诉人范××结算缴纳601299.58元税款(其中包括科技教育治安基金18877.12元)的最后时间为2004年2月12日,如范××认为其多缴纳税款,应从2004年2月12日起三年内向罗定市地方税务局提出退还款税申请。但范××在2013年5月22日才向罗定市地方税务局提出退还税款的申请,其提出申请的时间已超过三年的期限,不符合申请退还税款的法定条件。因此,罗定市地方税务局认定范××申请退税超过法定期限的事实清楚,其作出罗地税函(2013)13号《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范××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问题的复函》,不予办理退税,依法有据。罗定市地方税务局上诉请求维持其作出的罗地税函(2013)13号《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范××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问题的复函》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范××认为即使其提出退税的申请超过了三年,罗定市地方税务局也应返还多征收的税款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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