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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2022-06-11   浏览次数:70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法条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经典案例:

·北京首实机械加工厂与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一中行终字第1737号

【裁判摘要】法律法律未规定期限的,行政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应当直接判定具体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对于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处理,相关法律法律未规定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处理。本案中,石景山国税局在收到首实加工厂提出的申请后,仅于当日出具了《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至今未作出最终的行政决定,应认定石景山国税局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应在合理期限内对首实加工厂的申请进行处理并答复首实加工厂。......原审法院判决石景山国税局于原审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首实加工厂于2014年4月23日提出的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履行裁量处理的职责并驳回首实加工厂其他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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