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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更新时间:2022-06-11   浏览次数:98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分为预期的纳税期限和年度清缴的纳税期限——(1)预期的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2)年度清缴的纳税期限: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文章摘要2:

解读: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分为预期的纳税期限和年度清缴的纳税期限——(1)预期的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2)年度清缴的纳税期限: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法条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典案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深圳市科拓投资有限公司征收行为上诉案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126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按照核定征收通知分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最后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时间是2008年1月15日。上诉人认为企业所得税缴纳分为预缴和汇算清缴,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一律以法定汇算清缴期限或者实际汇算清缴日期为少缴税款的起算日,上诉人认为要求被上诉人补缴税款的起算时间应为法定汇算清缴期限即2008年5月31日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上诉人还提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本案也没有超过法定补缴期限的理由,经审查,该批复针对的是追征税款期限的问题,并非补缴税款期限的问题,上诉人该项理由与本案不符。

【解读】本案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执行日期:2006.7.1-2007.12.31);(2)2011年5月13日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纳税人200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本案纳税人少缴企业所得税是税务机关责任,税务机关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不缴,如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是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则追缴期限最后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未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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