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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

更新时间:2021-10-04   浏览次数:2162 次 标签: D1064 【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摘要: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债务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文章摘要2:

【注解】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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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债务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范围 回目录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

(1)夫妻双方中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转移;

(2)例外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A.条件:债权人能够证明(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B.债务人配偶只在接受或者收益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

(1)类型:

A.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B.将一方个人帐务约定为另一方个人债务。

(2)约定效力:

A.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B.否则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已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夫妻一方能够证明: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1)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关系的亲朋所欠的债务;

(2)独资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