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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已计提未发放工资能否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所得税?

更新时间:2022-06-12   浏览次数:4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必须以实际支付为前提要件;(2)企业已预提工资但未实际支付,只要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支付也可准予在汇缴年度扣除。

文章摘要2:

解读:(1)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必须以实际支付为前提要件;(2)企业已预提工资但未实际支付,只要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支付也可准予在汇缴年度扣除。


解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1条之规定,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必须以实际支付为前提(即以实际支付为要件,应理解为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2条之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企业已预提工资但未实际支付,只要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支付也可准予在汇缴年度扣除。


法条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经典案例:

·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复议决定案

【案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黄浦行初字第256号

【裁判摘要】关于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可否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的争议,本院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也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上述行政法规及税务规范性文件均对企业工资薪金可予税前扣除的范围有明确表述,即以实际支付为要件,应理解为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故被告市国税稽查五局未准许原告将2012年12月已预提但未能在该纳税年度内支付的工资计入2012年,符合前述规定。本院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5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中,对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支付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已可准予在汇缴年度扣除。但因该公告发布于被诉行政行为之后,不能作为本案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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