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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关系处理

更新时间:2021-10-06   浏览次数:6041 次 标签: D1087 D1088 D1089 D1090 D1092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离婚经济帮助】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文章摘要: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1)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民法典》第1087条);(2)经济补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088条);(3)经济适当帮助义务(《民法典》第1090条);(4)共同债务清偿义务(《民法典》第1089条);(5)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092条)。

文章摘要2:

【注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1)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2)《民法典》第303条规定的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8.《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离婚3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
目录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民法典》第1087条) 回目录

1.协议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判决分割: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保护原则: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解读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解读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1)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

(2)《民法典》第303条规定的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经济补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088条) 回目录

1.性质:

(1)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

(2)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行使条件: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1)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2)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解读】《民法典》第1088条删除原《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前提条件。

3.提出补偿的时间条件:

(1)限于离婚时;

(2)在离婚之前、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

经济适当帮助义务(《民法典》第1090条) 回目录

1.前提条件: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包括生活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

(1)离婚时:以离婚时实际情况作为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

(2)生活绝对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3)生活相对困难:指离婚时没有住处。

2.帮助方式: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1)帮助的性质:

A.适当帮助;

B.原则上一次性帮助(只帮助一次)。   

2.帮助的具体办法:

(1)由双方协议;

(2)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解读】(1)原《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再强调住房帮助。

共同债务清偿义务(《民法典》第1089条) 回目录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

(1)由双方协议清偿;

(2)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092条) 回目录

1.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