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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屋

更新时间:2021-10-06   浏览次数:4077 次 标签: D1062 D1063 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文章摘要:

当事人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应当如何认定?

文章摘要2:

【注解】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的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1)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2)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5.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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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应当如何认定? 回目录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1)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2)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1)依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A.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B.但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A.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B.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A.依照约定处理;

B.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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