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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工业企业以外单位和个人能否成为消费税纳税人?

更新时间:2022-06-19   浏览次数:8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消费税纳税人并不局限于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外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都可以成为消费税的纳税人;(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第3条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文章摘要2:

解读:

(1)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消费税纳税人并不局限于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外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都可以成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第3条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法条链接:

《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经典案例:

·荆州市金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沙市区国家税务局西区税务分局复议决定上诉案

【案号】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鄂10行终59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解读》第四条的规定,非工业企业也可以成为消费税纳税人,只要其发生了消费税应税行为,就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缴纳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或受托加工本公告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应在向购货方或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后注明‘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或‘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加工’。购货方或委托方以该产品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需凭上述凭证按规定办理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手续”。2016年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第六条“成品油”第四项“石脑油”为应税产品。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荆州市金达化工有限公司向上海震华石化能源有限公司购进混合芳烃,却以混合芳烃(视同石脑油)销售并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行为即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进行了销售,其购货方重庆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可凭上诉人开具的货名为混合芳烃(视同石脑油)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消费税项款,将直接导致国家应收税款的严重流失,因此,上诉人在本案中的销售行为应依法申报缴纳消费税。被上诉人荆州市沙市区国家税务局西区税务分局据此作出的(沙国税西通[2016]4318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上诉人办理申报事宜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上诉人荆州市金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手机微信已知晓涉案《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内容,但却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上诉人荆州市沙市区国家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了法定六十日的申请期限。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的沙国税复不受字[2017]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正确合法。

【解读】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应否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税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否则,其下游企业可能会意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名义申请抵扣消费税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注解】本案原告项上海公司购进不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混合芳烃”,其将该产品销售给重庆公司,但以混合芳烃(视同石脑油)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石脑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购货方重庆公司可凭借原告开具的名为混合芳烃(视同石脑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消费税项款,将直接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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