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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直接抚养权

更新时间:2021-10-04   浏览次数:2299 次 标签: D1084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文章摘要:

关于离婚后的子女直接抚养权问题:(1)《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第48条对对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权确定做了具体规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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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关于离婚后的子女直接抚养权问题:

1.《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第48条对对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权确定做了具体规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

两周岁以下子女 回目录

1.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3.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5条)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6条) 回目录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回目录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可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7条) 回目录

1.前提条件:

(1)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

(2)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

2.优先条件:

(1)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2)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

其他确定方式 回目录

1.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8条)

2.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

(1)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 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 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 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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