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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更新时间:2021-10-04   浏览次数:15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5条、第56条、第57条规定确定。

文章摘要2: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5条、第56条、第5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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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另行起诉(第55条) 回目录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之情形(第56条) 回目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第57条) 回目录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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