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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婚姻家庭不法行为法律救助措施

更新时间:2021-10-04   浏览次数:11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原《婚姻法》第43、44、45、48、49条对妨害婚姻家庭的不法行为,规定了法律救助措施。

文章摘要2:

【注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规定。

原《婚姻法》第43、44、45、48、49条对妨害婚姻家庭的不法行为,规定了以下的法律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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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回目录

1.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遗弃家庭成员 回目录

1.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目录

1.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

2.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 回目录

1.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其他 回目录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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