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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03民初2412号

更新时间:2022-06-24   浏览次数:13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03民初2412号
【裁判摘要】原告提交的纳税统计表虽为单方制作,但其开票时间、金额及税率的计算方式均符合纳税规定,被告虽对其计算的税种、税率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具300万元广告费专用发票,被告收取后应依约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汇至原告指定账户,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虽辩称双方所签协议系原告为虚增业绩所为,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在被告未按约付款情况下要求被告返还300万元增值税发票,合情合理,因被告既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返还增值税发票,原告由此产生的相应税金损失281866.79元应由被告赔偿。……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具300万元广告费增值税发票,被告既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亦未按原告要求予以退回涉案增值税发票,导致原告产生相应税金281866.79元,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81866.79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告主张返还广告费增值税发票,该款项利息损失应自其主张的次日起即2016年12月10日起计算,原告利息损失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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