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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专题|精解

更新时间:2023-12-17   浏览次数:1120 次 标签: 著作权法精解 著作权精解

文章摘要:

第一章 总则1.什么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2.什么是《著作权法》适用范围?3.什么是作品?4.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5.什么是著作权管理机构?6.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1.著作权人范围包括哪些?2.著作权内容包括哪些?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3.什么是著作权归属原则[法人作品] ?4.什么是著作权归属证明?5.如何认定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职务作品 ] ?(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视听作品|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美术摄影作品)6.什么是著作权继受?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7.什么是著作权权利保护期?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8.什么是作品合理使用?9.什么是特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1.什么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出质?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1.什么是图书出版?2.什么是报刊出版?3.什么是板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第二节 表演4.什么是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义务?5.什么是表演者权利?6.什么是职务表演?第三节 录音录像7.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制品义务?8.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制品义务?9.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10.什么是录音制作者广播及公开表演获酬权?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11.什么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义务?12.什么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13.什么是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义务?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1.什么是保护技术措施?2.什么是权利管理信息?3.什么是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法律责任?4.什么是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5.什么是著作权主管部门查处案件职权范围?6.什么是著作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民事制裁、过错推定、著作权纠纷解决机制及法律适用?第六章 附则

文章摘要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回目录

1.什么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

2.什么是《著作权法》适用范围[单纯事实信息|时事新闻]

3.什么是作品

4.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

5.什么是著作权管理机构

6.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第二章 著作权 回目录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回目录

1.著作权人范围包括哪些?

2.著作权内容包括哪些?

2.1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回目录

3.什么是著作权归属原则[法人作品]

4.什么是著作权归属证明

5.如何认定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职务作品 ]

(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视听作品|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美术摄影作品)

6.什么是著作权继受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回目录

7.什么是著作权权利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回目录

8.什么是作品合理使用

9.什么是特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回目录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回目录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回目录

1.什么是图书出版

2.什么是报刊出版

3.什么是板式设计专有使用权

第二节 表演 回目录

4.什么是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义务

5.什么是表演者权利

6.什么是职务表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回目录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回目录

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回目录

第六章 附则 回目录

  第六十二条【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六十三条【出版的含义】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六十四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摄影作品的权利保护期】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

  第六十六条【追溯力】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施行时间】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办法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停征软件著作权登记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软件著作权登记缴费的通告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性质的通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国家版权局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市、县(含县级市)著作权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

·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9)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事案由 回目录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

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3.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指导案例157号: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 苏知民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3民终57号

——故事核心情节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比对方法

【裁判要旨】

1.故事类作品的核心情节是故事的大纲和主线,包括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由此展开的情节推进、场景设置、逻辑推演等。核心情节的独创性程度高且足够具体,应当被认定为故事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擅自使用他人故事类作品的核心情节的表达,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2.改编作品与被改编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应当遵循并列比对、整体综合判断的比对方法。具体比对时,应当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对和分析,而不应当将作品分解之后分别比对,并且应当重点比对二者的相似之处,而不应当比对二者的不同之处。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242号(2019年9月30日);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57号(2021年4月16日)

【裁判摘要】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应当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方法。现各方当事人就一审法院认定的接触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亦认同一审法院的认定,不再赘述。故该争议焦点的核心在于两作品的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对双方作品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进行比对后认为,两者在相关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相似之处或属于思想范畴或属于公知素材,两者在独创性表达上存在明显差异,并且权利作品中的主要人物之一小黑在被控侵权作品中也未有对应的人物设置,故认定两者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不相似。一审法院还另外将双方作品的19处剧情分别进行比对,认定其中4个剧情具有独创性且两者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2个剧情属于公知素材,不具有独创性;11个剧情虽有独创性,但两者内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余2个剧情出现于44话之后,不属于比对范围。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作品在故事题材、主线以及部分具体情节上确有相似性,但该部分相似情节在整体故事中占比较小,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作品内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快看公司主张一审法院的上述比对方法错误,割裂了整体人物设置之间的逻辑关系。本院认为,......故本案中对双方作品比对的关键在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使用了与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表达内容。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应当遵循并列比对,综合判断的比对方法,即便作品中单个情节和人物关系属于公有领域中常见的素材,但并不代表这些情节和人物关系就必然不能受到保护,倘若这些常见的情节、人物关系和作品中其他情节、人物关系结合后形成的作品整体具有独创性,也应当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故在对双方作品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时,应当采取整体综合比较的比对方法,将双方作品作为一个整体来比对和分析,而不应将作品分解之后分别比对。并且比对时应当比对两者的相似之处,而不应比对两者的不同之处,在此基础上再判断这些相似之处是否构成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一审法院仅仅将双方作品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相关情节分别比对,但未进行综合分析比对,反而更多地在分析比对双方作品的不同之处。本院对一审法院的比对方法不予认同。另外一审法院一方面承认所单独比对的4个剧情的情节具有独创性且构成实质性相似,另一方面又认为该相似部分在整体故事所占比重较小,不认定双方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本院亦不予认同。如果被控侵权作品使用了权利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即使该独创性部分在被控侵权作品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对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重要性,也可能构成对权利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三终字第90号

——拍卖假冒他人署名的“伪作品”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案号】一审案号:(2007)昆民六重字第1号;二审案号:(2008)云高民三终字第90号

【裁判要旨】本案主要涉及拍卖公司拍卖假冒他人署名的“伪作品”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属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故拍卖公司如确实销售了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即应适用《著作权法》;同时,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受《拍卖法》规范和调整,《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据此,如拍卖公司依法定程序组织拍卖,并在拍卖前作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声明,且不具有其他过错,即使其确实拍出了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亦可免责,不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注解】鉴定机构在没有书法作品原件的情况下依据复制件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在缺乏检材原件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仅仅依据复制件做出的书法作品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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