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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513号

更新时间:2022-07-02   浏览次数:12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513号
【裁判摘要】(1)铁路建设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而不适用地方法院专属管辖;(2)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级别管辖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铁路建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工程作为一项特殊的不动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已对其管辖法院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中铁七局主张本案应由案涉工程(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在级别管辖上,根据其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江西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案涉铁路工程在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但因永德信公司主张的诉讼标的金额为29344.5016万元,已超过其时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故依法应由其上级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江阴铁路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有违本案实际,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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