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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219号

更新时间:2022-07-10   浏览次数:9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219号
【裁判摘要】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代他人清偿债务的债务加入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本案中债务人弗莱克斯公司在破产重整申请受理后,其代为清偿并不属于其自身的债务,因此形成债务加入的法律关系,该行为有损弗莱克斯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故此行为无效。对此,被告应返还原告款项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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