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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12民终1447号

更新时间:2022-07-23   浏览次数:11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12民终1447号
【裁判摘要】本案代××一审提交的“韩××与富×通话录音”中,富×明确承认向代××借款的事实,且在一审的庭审笔录中,经一审法官询问后明确承认从代××处取得借款,并承认代××向其要求还款的事实。关于上诉人富×所述没有凭证能够证明其与代××存在借贷关系一节,本案中的通话录音,与上诉人富×一审中的自认,已经能够充分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且上诉人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关于上诉人所述该款项应认定为赠与一节,赠与是将自己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上诉人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述本案系单一证据定案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本案中不存在以上情形,证据形式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认定案件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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