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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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主张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剩余债权 回目录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1.主张部分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
(1)主要是对同一债权而言:同一债权是指债权债务主体唯一、债权债务唯一的单一之债。
(2)同一债权包括种类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选择之债、损害赔偿之债等:上述债的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部分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该债权的其余部分。
2.部分给付是针对可分给付而言,不可分给付不存在债权人主张部分债权情况。
3.不可分之债因债的给付无法分割,当债权人中的一人为全体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则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
4.当事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的前提:当事人一方未明确表明其放弃剩余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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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只向义务人主张利息或者本金债权中的一种,且有证据证明权利人不主张本金债权或利息债权的,则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本金债权或利息债权:
①基本权利息之债是指尚未达清偿期的理想之债:
A.基本权利息之债的诉讼时效与原本债权诉讼时效相同;
B.在债权人只主张原本债权或利息债权时,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相对应的基本权利息或原本债权。
②支分权利息之债是指已届清偿期而尚未清偿消灭的利息之债:
A.支分权利息之债具有独立性,诉讼时效中断不相关;
B.权利人在起诉时可以通过主张全部本金及利息债权,当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后,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之后可以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九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与DAC China SOS(Barbados)SRL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审才告知债权已于一审转让的事实,二审能否裁决变更诉讼主体
【提示1】二审期间当事人才告知债权已于一审期间转让的事实,二审法院能否直接裁决变更诉讼主体。
【提示2】债权人主张本金和部分利息的,如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利息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利息债权。
【提示3】本金债权和利息债权具有一体性,在权利人主张部分利息债权,但未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利息债权的情形下,也应认定其主张本机及剩余利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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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提示】诉讼时效制度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注重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以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量。既要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眠于权利之上”的权利人不予保护,又要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这一制度的不当适用,成为义务人故意逃避债务的工具。当事人就部分债权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时效中断应及于剩余债权;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裁判意见】债权人向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以诉讼标的额中的部分予以立案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应及于全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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